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必須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 簡要案情 王某于2014年6月至某設備公司工作。2017年5月18日7時20分,王某在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某設備公司委派單位員工周某、呂某對王某進行探望,并告知其及時向公司提供材料以便單位申報工傷。但王某既未向單位提供工傷申報材料亦未自行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報工傷。2019年4月30日,王某逕行申請仲裁,要求某設備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仲裁委未予受理,王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某設備公司已為王某繳納工傷保險,在王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該公司亦委派工作人員探望王某并向其告知工傷申報事宜,但王某一直未向公司提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申報工傷所需材料,以致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工傷。同時,即便某設備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認定已超過期限,但是王某亦可在事故發(fā)生1年內以其本人名義向工傷保險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王某未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導致工傷申報期限超過,無法進行工傷認定進而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該責任在于王某本人,故其要求某設備公司按照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向其賠償?shù)恼埱笥诜o據(jù)。 典型意義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工傷認定期限,目的是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救治傷者、進行工傷認定,同時提醒受傷職工及時行使權利、保障自身權益。勞動者既可以通過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可以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年之內以自己名義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本案警示勞動者應主動積極地提起工傷認定申請,避免因超過法定期限而損害自身的合法權益。